7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那一種需要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A)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
(B)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 者,申請登記時
(C)申請人非起造人時
(D)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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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50), C(19), D(42), E(0) #3034840
統計: A(14), B(150), C(19), D(42), E(0) #3034840
詳解 (共 2 筆)
#5934262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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