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監獄絕對不得予限制或禁止
(B)監獄應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辦理接見
(C)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之
(D)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二次,接見時間以一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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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0), C(906), D(40), E(0) #3295457
統計: A(34), B(20), C(906), D(40), E(0) #3295457
詳解 (共 3 筆)
#6341992
根據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法規,以下對各選項進行分析:
- (A)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監獄絕對不得予限制或禁止:
- 此選項敘述錯誤。監獄在特定情況下,為了維護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有權對受刑人的接見或通信對象進行限制或禁止。
- (B) 監獄應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辦理接見:
- 此選項敘述錯誤。監獄不一定需要在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辦理接見,接見時間由監獄管理單位決定。
- (C) 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之:
- 此選項敘述正確。監獄行刑法允許監獄在認為接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時,拒絕接見請求。
- (D)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二次,接見時間以一小時為限:
- 此選項敘述大致正確,監獄行刑法確實對於受刑人的接見次數以及時間有相關的規定。
因此,答案是**(C)**。
根據監獄行刑法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規定,受刑人的接見次數會因其累進處遇級別而有所不同:
-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一次。
-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一次或兩次。
-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天接見一次。
- 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
其他注意事項
- 接見時間:原則上每次接見時間為三十分鐘。
- 特殊情況:監獄長官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增加或延長接見次數和時間。
- 接見對象:原則上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殊理由時,得許可與其他人接見。
- 監獄管理:監獄有權拒絕可能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的接見請求。
相關法條
- 監獄行刑法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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