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有關夫妻之住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B)夫妻之住所依雙方協議定之
(C)夫妻之住所由親屬會議定之
(D)夫妻之住所悉由法院依職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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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540), C(20), D(22), E(0) #1274594
統計: A(58), B(2540), C(20), D(22), E(0) #1274594
詳解 (共 2 筆)
#3754943
| 第1002條 |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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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431
【民法第1002條:夫妻住所的決定】
【主要原則】:夫妻的住所應該由兩人共同協議確定。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需要一起決定他們的居住地點。
【例外情況】:如果夫妻無法協議或者協議無法達成一致,他們可以將此事提到法院,由法院來做出裁定。
【要注意的事項】:在法院做出裁定前,夫妻的共同戶籍地將被視為他們的住所。這意味著如果你們還在等待法院的裁決,那麼你們登記的戶籍地將被認定為你們的住所。
【主要原則】:夫妻的住所應該由兩人共同協議確定。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需要一起決定他們的居住地點。
【例外情況】:如果夫妻無法協議或者協議無法達成一致,他們可以將此事提到法院,由法院來做出裁定。
【要注意的事項】:在法院做出裁定前,夫妻的共同戶籍地將被視為他們的住所。這意味著如果你們還在等待法院的裁決,那麼你們登記的戶籍地將被認定為你們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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