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強制執行法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需食物、燃料及金錢,此一立法是 基於何種基本權的保護?
(A)工作權
(B)隱私權
(C)財產權
(D)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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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1), C(38), D(1225), E(0) #3664045

詳解 (共 5 筆)

#7023440
強制執行法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需食物、燃料及金錢,此一立法是 基於何種基本權的保護?
(A) 工作權❌
  1. 雖然法律也有規定「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不得查封(第 53 條),那才是為了保障工作權與受教權。
  2. 但本題指的是「食物、燃料及金錢」,是為了活下去,而非為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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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隱私權❌
查封過程雖然涉及進入債務人住宅,可能干預隱私,但「酌留生活費」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與隱私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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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財產權❌
  1. 強制執行本質上就是在剝奪債務人的財產權以償債。
  2. 酌留生活費雖是保留一部分財產,但其背後的上位概念為了「生存」,而非單純保護財產不被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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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生存權✔️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此一立法的基本法理基礎如下:

  1. 生存權之保護:雖然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且其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但國家實施強制執行時,不得使債務人陷入生活困頓、無法維持基本生存的境地。這體現了憲法第 15 條對於「生存權」的保障。

  2. 人性尊嚴與比例原則:法律在維護債權人權益(財產權)的同時,必須兼顧債務人的生存基本需求。酌留兩個月的生活物資與金錢,是為了確保債務人及其家屬不至於因強制執行而流離失所或無法維生。

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

1   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2   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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