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何種救濟措施?
(A)審問
(B)提審
(C)抗告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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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926), C(221), D(150), E(0) #3664055
統計: A(12), B(926), C(221), D(150), E(0) #3664055
詳解 (共 7 筆)
#7018967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何種救濟措施?
(A) 審問❌
通常指的是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訊問程序,以決定是否羈押或釋放。提審程序中包含對逮捕拘禁合法性的審查,但「提審」是這個救濟行動的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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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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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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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第 1 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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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接到聲請後,會命逮捕拘禁機關將被逮捕拘禁人解送到法院,由法官當場審查逮捕拘禁的合法性。如果認定不合法,法院應立即釋放被拘禁人,以迅速回復人身自由。
(C) 抗告❌
是針對法院裁定不服時,向上級法院提出的救濟方式。它不是對行政機關逮捕拘禁的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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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訴願❌
是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的救濟,屬於行政救濟途徑。它不適用於因人身自由被剝奪而須立即由司法審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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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8條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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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197
憲法§8:人身自由
1.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2.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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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1:提審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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