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現行憲法與相關規定,有關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享有自主之領域權、組織權、人事權、財產權、立法權、防衛權等,中央對地方此等權限不得過度 干預
(B)地方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內部單位之相關職位,原則上為該自治團體之立法權限
(C)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與 否之監督
(D)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不得拒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6), B(428), C(218), D(89), E(0) #3664057

詳解 (共 7 筆)

#7023851
依現行憲法與相關規定,有關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地方享有自主之領域權、組織權、人事權、財產權、立法權、防衛權等,中央對地方此等權限不得過度 干預❌
  1. 地方自治團體確實享有自主權限,包括組織權、人事權、財產權、立法權等(通常稱為地方自治的高權)。
  2. 然而,「防衛權」並非現行憲法或法律明確保障的地方自治高權,且中央對地方的監督是合憲且合法的,只是程度應符合均權原則,不得過度侵犯地方自治核心領域。
ㅤㅤ
(B) 地方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內部單位之相關職位,原則上為該自治團體之立法權限✔️
  1.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7號解釋及《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3款等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的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
  2. 因此,機關、內部單位與職位的設置,原則上屬於地方自治團體(透過其立法機關)的立法權限。
ㅤㅤ
(C)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與否之監督
  •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3號解釋《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中央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

    • 辦理自治事項:得為適法性(合法性)監督。

    • 辦理委辦事項:得為適法性適當性(合目的性)監督。

  • 選項所述「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與否之監督」遺漏了對「委辦事項」的「適當性」監督,因此敘述不夠完整和精確。

6909aa097c95d.jpg
(D)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不得拒絕
  1.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
  2. 雖然得邀請,但實務運作上,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並無如同中央部會首長對立法院之絕對列席備詢義務,且若備詢事項涉及純屬地方自治範圍,可能基於尊重地方自治而拒絕。
  3. 選項的「不得拒絕」說法過於絕對,與釋字第498號解釋的精神不符
34
0
#7025229

(A)地方享有自主之領域權、組織權、人事權、財產權、立法權、防衛權等,中央對地方此等權限不得過度干預 (應改為防禦權


(B)地方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內部單位之相關職位,原則上為該自治團體之立法權限 

(C)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與否之監督 (應改為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適當與否或其他一定之監督)

(D)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不得拒絕 (得拒絕)


J498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適當與否或其他一定之監督(C)(同法第四章參照)。是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尊重。
地方自治既受我國憲法制度性之保障,有一定之自主權限,為與中央政府共享國家權力行使,並共同協力之主體,且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建立層級體制。是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尚不負到會備詢之義務(D)

J527
所謂自主組織權係謂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對該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事業機構)或內部單位之相關職位、員額如何編成得視各該自治團體轄區、人口及其他情形,由該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之權限(B)(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既有自主決定設置與否之權限,自應有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方可進用,乃屬當然。
12
0
#7181452
19 依現行憲法與相關規定,有關...
(共 9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027626
針對第 19 題,我幫你整理 地方自治...
(共 9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7111621
釋字第498號
(C)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
(D) 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7
0
#7242610
這道題所需用到的觀念及其延伸:   本...


(共 168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7281210
有人放公開詳解了,只補充釋字553號解釋節錄
「......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
0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7560734
未解鎖
地方制度法 第28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
(共 2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私人筆記#7665692
未解鎖
這題考的是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的範圍。分...
(共 4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7744391
未解鎖
依現行憲法與相關規定,有關地方自治,下列...

(共 9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7750057
未解鎖
19.             19...



(共 3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