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未侵害地方自主權核心領域之範圍下,中央依法使地方負擔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B)核心領域不可侵犯,係指不得侵害地方自主權之本質內容,避免地方自治團體制度化保障受到虛化
(C)有關中央與地方財政責任分配之問題,中央於草擬相關法律涉及地方權益時,如全民健康保險法,應與 地方政府協商
(D)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地方執行事項,中央對於財政責任之分配,係屬立法裁量,地方即應遵守之
統計: A(123), B(97), C(215), D(630), E(0) #3664044
詳解 (共 6 筆)
-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 前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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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50 號 民國 91年10月4日
解釋文 ....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A)。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各級政府支出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負擔,固非專指執行事項之行政經費而言,惟法律於符合上開條件下,尚非不得為特別之規定,就此而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即屬此種特別規定。至全民健康保險法該條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如本案所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三、五款關於保險費補助比例之規定,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行政主管機關草擬此類法律,應與地方政府協商(C),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
理由書 ....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前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B),諸如中央代替地方編製預算或將與地方政府職掌全然無關之外交、國防等事務之經費支出,規定由地方負擔等情形而言。至於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由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經費符合事物之本質者,尚不能指為侵害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領域。 |
雖然中央對補助比例的確有立法裁量權(「除顯有不當者外,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但此裁量並非無限。解釋文明確指出,中央立法必須:
1. 不能侵害地方自主權的核心領域。2. 於制定過程中應給予地方政府充分參與及協商。
因此,並非中央單方面決定,地方就必須無條件遵守。(A)在未侵害地方自主權核心領域之範圍下,中央依法使地方負擔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