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如引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是依何種法源為裁判?
(A)學說
(B)判例
(C)法理
(D)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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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134), C(112), D(2942), E(0) #2573497
統計: A(261), B(134), C(112), D(2942), E(0) #2573497
詳解 (共 5 筆)
#4482799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如引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依民法第1條規定,是依【習慣】裁判。
民法 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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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9913
(1)習慣:即一群人就某事項,長期反覆為同一行為所形成之行為規則。
習慣法之要件有:
1. 在社會上有反覆實施之事實
2. 一般人確信其有法律效果
3. 須為現行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沒有或未有明文條例)
4. 須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牴觸
5. 須不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2)判例:乃是法院就訴訟事件所為判決(先例),就形式說它不是法律,可否成為法源,則因成文或不成文法國家的差異隨之不同。
(3)法理:法就是條理,舉凡人倫之常理,如正義、衡平等原則皆是,又如法學者之權威著述,就法律為之詮釋與推理,亦是法理之一部分。
「法理」的三個內涵:自然法、事物本質及法律原則
從「法理」具體之可能內容分析整理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判例中所使用之「法理」究竟所指為何 其判決分成三類:
第一類是與類推適用無關者,其所指之法理包括法律本身、學說、判例及外國立法例
第二類是類推適用本身,是其所指之法理可能涉及立法理由,主要則指平等原則。
第三類則是向來學說不重視,但實務常用之輕重相舉之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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