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裁判要旨送以下何機關?
(A)內政部
(B)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C)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D)當事人戶籍地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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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612), C(194), D(18), E(0) #3034940
統計: A(14), B(612), C(194), D(18), E(0) #3034940
詳解 (共 5 筆)
#5934761
戶籍法第14 條 (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
I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II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III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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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195
戶籍法第14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B)。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戶籍法第78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
為辦理戶籍行政業務,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民政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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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007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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