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是乙的非婚生子女,甲出生後,經過法定申請期間,其生母乙仍未辦理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的名字,應通知乙決定
(B)登記時,應使用乙的姓為甲登記
(C)逕為登記同時,依法仍得對乙處以罰鍰
(D)逕為登記前,應先以書面催告乙辦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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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 B(44), C(191), D(61), E(0) #3034947

詳解 (共 3 筆)

#5907893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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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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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48-2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除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戶籍法第49條第2項規定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1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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