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出境 2 年以上,依戶籍法之規定應為遷出登記,但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留學生
(B)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
(C)私人企業派駐海外員工
(D)非政府組織海外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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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749), C(18), D(19), E(0) #3034946

詳解 (共 3 筆)

#5678453
戶籍法第16條第三項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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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440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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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16條

1.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2.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3.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4.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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