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勞基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為:(A)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B)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C)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D)以上皆是(E)以上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