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訴訟權之限制,下列何者違憲? 
(A)對選舉訴訟僅採用二級二審制度 
(B)公務員懲戒法對懲戒案件之議決未設上訴救濟制度 
(C)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D)受羈押之刑事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遇,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 B(330), C(137), D(1461), E(0) #1541652

詳解 (共 5 筆)

#1670924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配偶不...
(共 2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2235222
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訴訟權之限...
(共 2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234649

(B)公務員懲戒法對懲戒案件之議決未設上訴救濟制度 

 

這個沒有違憲嗎.... 

4
0
#2501333
因懲戒委員會之成員,既屬法院之法官。
(共 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3513194

刑事訴訟法第321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釋字第569號

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婚姻案件,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 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及二十九年非字第一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按上開判例係以告訴不可分之原則限制人民不得對於與其 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提起自訴,其意旨與本院院字第三六四號及院字 第一八四四號解釋之有關部分相同。上開解釋雖非本件聲請解釋之標的, 惟與系爭判例關聯密切,為貫徹釋憲意旨,應一併納入審查範圍,合先說 明。憲法第十六條明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憲法上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有權依法請求救濟。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悖 離婚姻忠誠,破壞家庭和諧,侵害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刑 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明文施予處罰,其配偶自得依法訴請司法機關予以救 濟(本院釋字第五○七號、第二四二號與第五五四號解釋參照)。惟訴訟 權如何行使,應由法律予以規定;法律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意旨之範圍 內,對於人民訴訟權之實施自得為合理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 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係為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簿公堂,致 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為維護人倫關係所為之合理限制,尚未逾越立 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且人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等規定,並非不得對其配偶提出告 訴,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並未受到侵害,與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 之意旨尚無牴觸。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