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3 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延期辦理村(里)長改選,係屬於下列何種事項?
(A)自治事項
(B)委辦事項
(C)機關借用
(D)國政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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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9), B(62), C(3), D(21), E(1) #135360
統計: A(1349), B(62), C(3), D(21), E(1) #135360
詳解 (共 1 筆)
#4957815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文
網址 :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53
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
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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