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據法律統一用字表,下列敘述正確的是哪一選項?
(A)名詞用「記錄」;動詞用「紀錄」
(B)實物用「給予」;抽象事物用「給與」
(C)對法院用「申請」;對行政機關用「聲請」
(D)計畫,名詞用「計畫」;規劃,動詞用「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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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9), B(698), C(639), D(5812), E(0) #869948
統計: A(839), B(698), C(639), D(5812), E(0) #869948
詳解 (共 10 筆)
#1115462
(A)(B)(C)前後答案對調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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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93847
名詞用「畫 」ex計畫
動詞用「劃」ex 策劃、規劃、擘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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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16372
「給予」: 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項
「給與」: 給與實物
申請→對行政機關所用。
聲請→對司法機關所用。 訴請→訴訟程序中司法狀紙上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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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16280
辭典多將「紀錄」與「記錄」視為通同,其中「紀錄」既為名詞,亦為動詞,然而根據行政院公布的〈法律統一用字表〉的規定,凡作為名詞時要用「紀錄」,作動詞時則用「記錄」。法律界用字素來嚴謹,上述用字規定之所以會成立,自有一番道理,個人認為此一規定甚佳,有助於特定用字於詞性上的統一與單一化。
關乎「紀錄」與「記錄」二詞的判別常識如下:
「紀」者,部首為「糸」,「糸」是一種細的絲,故「紀錄」之詞義應取「記於書冊的資料」較佳,於是乎,「紀錄」僅作為名詞使用,是較為適當的。「記」者,部首為「言」,相較於名詞的「紀錄」,若將「言」字的詞性侷義為動詞,使「記」字的詞性亦定格為「動詞」,於句中、段落中統一使用名詞「紀錄」與動詞「記錄」,便有整齊劃一之效,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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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54249
申請→對行政機關所用。
聲請→對司法機關所用。
訴請→訴訟程序中司法狀紙上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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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502
http://www.ey.gov.tw/Upload/RelFile/30/22252/6235653b-1991-481e-9ba7-f0e311cebf8b.pdf
法律統一用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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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429509

基本是本就有做為名詞、動詞兩種用法....
N.紀錄
V.記錄
法院「聲請」
行政機關「申請」
「給予」:給抽象(名位、榮譽)事項
「給與」:給實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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