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幾人為限?
(A)20 人
(B)14 人
(C)16 人
(D)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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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9), B(1432), C(3956), D(436), E(0) #1616798
統計: A(879), B(1432), C(3956), D(436), E(0) #1616798
詳解 (共 10 筆)
#2401950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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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489
(1) 2歲以上未滿三歲:16 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30 人為限。
(3) 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因區域內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 15 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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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280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三 章 教保服務機構組織與服務人員資格及權益
第 16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
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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