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 107 年 12 月 5 日修正之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郵政法所稱之函件?(相關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以命令定之)
(A)小包
(B)盲人文件
(C)郵簡
(D)包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3), B(518), C(410), D(8132), E(0) #1969034
統計: A(293), B(518), C(410), D(8132), E(0) #1969034
詳解 (共 10 筆)
#4719579
我是記:
函片郵小人物(韓片有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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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2513
口訣:
信 片 郵 務 小 忙人
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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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419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二、信函: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
、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三、明信片:指書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
理由
一、原郵件之定義為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再就其種類區分為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等。為配合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本法規範對象不再以該公司為限,原郵件之定義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明定各該遞送客體之定義,理由如下:
(一)配合新增第五條之一,增列第一款函件及第八款包裹之定義。
(二)原信函之定義,依本法第四十八條授權所定之郵件處理規則,係以通信性質為判斷基準,惟於交寄時,文件已封緘無法由外觀判斷,造成實務作業困擾,爰參考韓國郵政法第一條之二規定,增訂第二款信函之定義,凡外觀形式係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即屬本法所稱之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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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483
郵政法第四條第一項:
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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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1859
姓名太簡單印出來會小盲
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小包、盲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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