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若沒有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其進修期間為下列何者?
(A)六個月
(B)一年
(C)十八個月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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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332), C(9), D(633), E(0) #163644
統計: A(77), B(332), C(9), D(633), E(0) #163644
詳解 (共 3 筆)
#2797855
第10條(選送國外進修之期間)-全時的意思-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第11條(選送全時進修之期間)-選送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12條(進修之核定及補助)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報告。
第14條(無法完成進修之處置)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第15條(全時進修人員結束回原單位服務之期間)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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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243
下列有關目前我國各機關學校選送公務人員到國外進修之說明,何者是正確的?
(A)專題研究期間為3個月以內
(B)選修學分期間為1年以內
(C)入學進修期間為2年以內
(D)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最長為3年
(A)專題研究期間為3個月以內
(B)選修學分期間為1年以內
(C)入學進修期間為2年以內
(D)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最長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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