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關郵政存簿儲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存簿儲金如為公益法人,不受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之限制
(B)存簿儲金如為公益法人,儲戶存款逾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超過限額之數,仍給利息
(C)存簿儲金如為政府機關,儲戶存款逾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超過限額之數,仍給利息
(D)存簿儲金如為個人戶,存款逾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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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8), B(305), C(230), D(198), E(0) #1767357
統計: A(4808), B(305), C(230), D(198), E(0) #1767357
詳解 (共 7 筆)
#3192912
第 19 條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
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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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982
| 法規名稱: | 郵政儲金匯兌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19 條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 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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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609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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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271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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