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應於甲交付50萬元後,將牛隻10頭交付與甲」...這個稱之為「對待給付」(強制執行法第四條)
...又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意思就是說:「要『強制執行之前』,甲的50萬元要先給乙」...至於後面的「嗣因甲受讓對乙之債權50萬元」
...則實體上另外所生的法律關係,在原本的強制執行的形式程序當中,不會再納入思考(也就是先跑程序為主,其他的再說、再研究)
白話文:
甲應該要給乙50萬元,乙應該要給甲10頭牛,互為給付。
而乙另外欠丙50萬元,但是丙將此50萬元的債權讓給了甲,變成了乙欠甲50萬元。
試問: 甲是否可以主張將此50萬元抵銷不用付,而只要讓乙交付10頭牛就好?
答案: 不行,因為法官已經判決了「乙應於甲交付50萬元後,將牛隻10頭交付與甲」,所以甲仍須證明已為50萬元之給付,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使乙交付10頭牛。(B)
(以上個人理解,理由請見上面各樓的說明^^)
7.甲取得之判決主文為「乙應於甲交付50萬元後,將牛隻10頭交付與甲」。嗣因甲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