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 依規定省(市)農會理事名額為多少人?
(A)15 人至 21 人
(B)21 人至 27 人
(C)9 人至 15 人
(D)15 人至 2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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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8), B(627), C(421), D(131), E(0) #2135067

詳解 (共 5 筆)

#5228473

第 19 條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 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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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二、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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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名額9、15、21、27監事名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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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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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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