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之劑量限度,須符合:每連續 5 年週期 之 X 劑量不得超過 100 毫西弗,皮膚或四肢之 Y 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500 毫西弗。 其中 X 與 Y 分別為:
(A) X 為等效、Y 為等價
(B) X 為有效、Y 為等價
(C) X 為有效、Y 為等效
(D) X 為等價、Y 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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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15), C(1), D(6), E(0) #3195591

詳解 (共 1 筆)

#618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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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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