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對於上市之有價證券,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最高可 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A)十年以下
(B)七年以下
(C)五年以下
(D)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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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107), C(18), D(13), E(0) #1780622

詳解 (共 1 筆)

#4396517

證交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
    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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