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該辦法是由內政部警政署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之授權而訂定
(B)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
(C)駐衛警察對配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D)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至第 4 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
統計: A(2075), B(136), C(472), D(344), E(0) #1802463
詳解 (共 7 筆)
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3條(得使用警棍制止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A)該辦法是由內政部警政署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之授權而訂定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1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1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B)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4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4 條
I.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 (市) 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B)
II. 當地警察局 (分局) 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C)駐衛警察對配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6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6 條
駐衛警察對配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 (分局) 備查。
(D)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至第 4 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3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3 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至第4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