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債權證書,下列何者錯誤?
(A)為證明債務之存在
(B)債之關係消滅後,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之
(C)若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
(D)行使債權拋棄所為之要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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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33), C(161), D(1291), E(0) #2084486

詳解 (共 3 筆)

#3651023

 債權證書是指當事人之間制定的證明債權存在的書面證件。如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簽字的借貸協議,或者債務人出給債權人的欠款字據。

返還債權證書,通常須在清償債務之後,故已返還債權證書者,推定其債之關係已消滅,是若債權證書尚未返還,自難遽為推斷債之關係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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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343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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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證明債務之存在:正確

債權證書(如借據、借款契約)的主要功能是作為「證據」,用來證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特定的債權。它本身不是債權,而是證明權利存在的一種書面文件

(B) 債之關係消滅後,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之:正確

根據《民法》第 308 條第 1 項規定:「債之關係全部消滅時,債務人得請求返還債權證書。」這是為了防止債權人在債務清償後,仍持有證書向債務人重複主張權利。

(C) 若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正確

根據《民法》第 325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證書已返還者,推定其債之關係消滅。」

  • 注意: 法律用語是「推定」而非「視為」,這表示如果債權人能提出反證(例如:證書是被債務人偷回去的),則可以推翻這個推定。

(D) 行使債權拋棄所為之要物行為:錯誤

這是一個複合式的錯誤命題:

  1. 債權拋棄的性質: 債權的拋棄在法律上屬於**「債務免除」**(民法 §343),它是一種單獨行為(或契約,視學說而定),只要意思表示達成即生效。

  2. 非要物行為: 拋棄債權並不以「交付債權證書」或「交付任何財物」為生效要件。因此,它屬於**「不要物行為」**。返還證書只是證明債務免除的一個後續動作或證據,而非免除行為本身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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