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民法有關「識別能力」之有無,下列何者錯誤?
(A)有識別能力者,始具有侵權之責任能力
(B)「行為能力」與「識別能力」有無,其判斷標準完全一致
(C)有無識別能力,是以個案加以判定
(D)無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責任,應由被害人舉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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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435), C(58), D(194), E(0) #208449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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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B) 是錯誤的?
  • 判斷標準不同
    • 行為能力:採「形式認定」。以年齡(如滿 18 歲為成年)及宣告(如受監護宣告)作為客觀劃分標準,不論個案當下精神狀態。
    • 識別能力:採「實質認定」。指行為人衡量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必須依個案發生時的具體心智狀況來判定。
  • 關聯性:雖然通常有行為能力者即有識別能力,但兩者在法律定義上並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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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 (A) 有識別能力者,始具有侵權之責任能力:根據《民法》第 187 條,行為人若無識別能力,原則上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由法定代理人負擔)。
  • ✅ (C) 有無識別能力,是以個案加以判定:法官會根據行為人當下的年齡、智力、教育程度及環境,判斷其是否足以預見行為之後果,屬事實認定。
  • ✅ (D) 無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責任,應由被害人舉證:在實務訴訟中,若被害人主張無行為能力人(如 7 歲以下幼童)應負賠償責任,必須證明其在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否則僅能向其法定代理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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