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丙三人共有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A) 1 年
(B) 5 年
(C) 15 年
(D)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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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50), C(72), D(67), E(0) #704432

詳解 (共 4 筆)

#1523806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題目是動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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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552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題目為"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答案是否需更改為(D)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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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557
民法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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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830

原來如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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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69461
未解鎖
動產之不分割協議不得逾5年,不動產之不分...
(共 2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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