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丙三人共有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A) 1 年
(B) 5 年
(C) 15 年
(D)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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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50), C(72), D(67), E(0) #704432
統計: A(5), B(250), C(72), D(67), E(0) #704432
詳解 (共 4 筆)
#1523806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題目是動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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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552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題目為"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答案是否需更改為(D)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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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557
民法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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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830
原來如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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