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涉嫌竊走乙的機車,某日乙看到甲騎行該機車,報警查獲,並被警察帶至派出所
作筆錄。下列警察作為,何者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A)當警察查明甲沒有竊取機車事實,可向法官聲請釋放甲
(B)警察查明甲確有偷竊機車嫌疑後,可向法院聲請羈押甲
(C)警察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D)警察於法院審理該案件時,應負甲確有偷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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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95), C(278), D(69), E(0) #2379849
統計: A(16), B(95), C(278), D(69), E(0) #2379849
詳解 (共 3 筆)
#4444985
(A)沒有任何竊取機的嫌疑,可直接釋放。
(B)聲請羈押法定要件:
1.有逃亡事實或可能
2.有湮滅證據或跟他人串供的可能
3.所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其中第3種要件不
能是羈押的唯一事由,必須搭配前2個要件其中之一。
(D)警察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僅以證人身分出庭,而負舉證責任者為擔任原告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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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686
檢察官才可聲請法院開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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