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上市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得於申報之日起幾日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
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在集中市場轉讓持股?
(A)二日
(B)三日
(C)四日
(D)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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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 B(965), C(13), D(546), E(0) #2555055
統計: A(454), B(965), C(13), D(546), E(0) #2555055
詳解 (共 3 筆)
#5411163
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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