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下列何種勞工所請的假,雇主並無須給付工資?
(A)事假
(B)喪假
(C)婚假
(D)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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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13), B(74), C(334), D(155), E(0) #146236
統計: A(9113), B(74), C(334), D(155), E(0) #146236
詳解 (共 5 筆)
#476278
(A)
| 第 7 條 |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B)
| 第 3 條 |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
(C)
| 第 2 條 |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
(D)
| 第 8 條 |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
| 第 4 條 |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勞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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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227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喪婚公 工資照給
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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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01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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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30006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家庭照顧假」是有給假 (B)僱用人數 5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方有責任給予員工「家庭照顧假」 (C)「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 (D)「家庭照顧假」全年以 14 日為限
| 答案:C 難度:簡單 | 統計:A(64),B(51),C(543),D(34),E(0) 個人化分析: A(2),B(1),C(3),D(0),E(0),疑問(0) |
| 筆記:性別工作平等法§12 27 38、違反性平法第12條的責任性質、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救濟過程、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救濟 |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二十條
條文 (096121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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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原條文規定受僱於員工規模30人以上的公司才得以適用該條文,但依據90年行政院主計處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統計,未滿30人員工規模的企業佔全部企業數約97.05%,且約有47.23%的受僱者受僱於未滿30人員工規模之企業,原條文之規定將致使近半數受僱者無法適用,唯考慮若將人數限制全部刪除,恐將造成小型事業單位無法負荷,爰將人數修正降低為5人以上,使適用範圍擴大至80%,讓該項規定得以廣為適用。 |
條文 (0991221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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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將原條文第一項首句中「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等字修正為「受僱者於其家庭」,餘未作修正。 |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58:1804289383:f:NO%3DE03616*%20OR%20NO%3DB03616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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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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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223
第43條(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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