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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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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下列關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判決書內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之事項,於必要時再加記理由要領即可
(B)對於該項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即高等法院,故判決書正本內,應記載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某某分院
(C)法院就訴訟費用所為之判決,不僅要宣示訴訟費用之負擔者,並應確定其應負擔之費用額
(D)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不待原告之聲請,應依職權宣告判決之內容得假執行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101 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82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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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19)
第 389 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但以起訴前最近六個月分及訴訟中履行期已 到者為限。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
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
小額程序
。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檢舉
3F
Elly
高二上 (2014/08/01)
小額上訴法院為地方法院合議庭
檢舉
4F
s969124
(2016/04/20)
(A) §436-18 I
(B) §436-24 I
(C) §436-19 I
(D) §436-20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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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下列關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判決書內得僅記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