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開設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不包括下列哪項內容?
(A)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B)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C)性霸凌之認識
(D)性別平等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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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4), B(1260), C(3049), D(967), E(0) #1825336
統計: A(1404), B(1260), C(3049), D(967), E(0) #1825336
詳解 (共 10 筆)
#3019738
第 7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
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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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199983
性霸凌相關法條-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條 定義
第17條 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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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464162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每學年四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每學期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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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64758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七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條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補充> 家庭教育、性侵害防治教育「每學年」四小時
環境教育「每年」四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每學期」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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