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褫奪公權是:
(A)警察罰
(B)秩序罰
(C)行政罰
(D)刑罰的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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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57), C(638), D(9406), E(5) #131564
統計: A(32), B(57), C(638), D(9406), E(5) #131564
詳解 (共 10 筆)
#109516
行政罰→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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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546
刑法 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又稱單獨刑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4 條(刪除)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第三十四條 (從刑之種類)從刑又稱附加刑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刑法》增訂「沒收」專章,擴大犯罪不法所得沒收範圍,新制將於7月1日上路,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表示,影響民眾最劇的是,除了被告之外,未來被告以外的第三人資產,若與犯罪有關,在一定要件之下,也可以一併沒收或追徵
被宣告没收的主體
在新法時代,就其犯罪所得,檢察官可依法宣告單獨沒收。
估算制度
犯罪所得可採估算。舊法時代,對於犯罪所得的範圍和價額,需要嚴格證明,當金流複雜或長期間的犯罪,往往難以舉證犯罪所得的具體範圍和實際價額,造成沒收上的困難,新法採行犯罪所得估算制度,允許以估算方式計算犯罪所得範圍和價額。
舉例,阿明販售黑心食品長達10年,只查扣最近2年的帳冊,以往舊法對於前8年的犯罪所得範圍舉證有困難;但依新法可以採估算方式,以最近2年的相關帳冊為基礎,估算全部犯罪期間的犯罪所得。(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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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327
刑法第34條 (刪除)
刑法第36條第1項 : 從刑為褫奪公權
~故「沒收」不再是從刑。
請修正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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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478
刑法:罰【金】、沒【收】、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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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46
ABC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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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359
僅褫奪公權是從刑,於7月1日起實施。所以現在從刑還是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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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338
樓上得有修法了喔~~~刑法 從刑之種類有變更你去查查法條 這樣記憶會深刻點我就不貼了第 34條被廢了ˊ 看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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