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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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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警察依法扣留之物扣留期間,不得逾:
(A)二十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九十日。
警察◆警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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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1#7265
答案:
B
難度:
簡單
0.79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石勒
高一上 (2015/06/04)
扣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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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一定要考上
大二上 (2019/01/06)
原則30天,延長兩個月(60天)共90...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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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進
高三上 (2021/04/21)
警職法22 三項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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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ning chen
國三下 (2023/09/17)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
I.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II.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III.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
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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