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甲、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甲以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向乙購買 A 骨董。
事後,甲以 A 骨董為仿冒品,其係受乙詐欺而訂立系爭契約為由,拒絕給付價金。試問下列選項所
敘述之訴訟,何者全部欠缺訴之利益?①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准甲撤銷簽訂系爭契約之意
思表示 ②乙列甲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 A 骨董非仿冒品 ③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
認兩造間就 A 骨董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④乙列甲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甲給付乙 30 萬元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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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6), C(34), D(21), E(0) #687181
統計: A(110), B(6), C(34), D(21), E(0) #687181
詳解 (共 3 筆)
#3705203
(一)受相對人乙詐欺而訂立系爭契約,表意人甲應以意思表示撤銷契約(民法§116),如以訴訟主張撤銷之,自係欠缺訴之利益,①之論述係屬正確。------- 簡單來說 提撤銷就可以了不用打官司
(二)非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非屬確認之訴之客體,「」②之論述「A 骨董是
否為仿冒品」係屬一般事實,不得提起確認之訴,如提起之,係屬確認利益之欠缺。----------跟本案沒有牽連關係
(三)「就 A 骨董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乃屬現在之法律關係,得為確認之訴的客
體,③之論述「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兩造間就 A 骨董之買
賣關係不存在」具備訴訟利益。
(四)④之論述「乙列甲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甲給付乙 30 萬元」具備訴訟
利益。
體,③之論述「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兩造間就 A 骨董之買
賣關係不存在」具備訴訟利益。
(四)④之論述「乙列甲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甲給付乙 30 萬元」具備訴訟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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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4396
意思表示
是否為真品
買賣關係
給付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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