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2條 (節錄)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 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二)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選項B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之郵政機構選項D。(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 構、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以及保險代理人 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選項C、保險經紀人(以 下簡稱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
71.(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定義之保險業包括以下哪些產業?(A)電子支付機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