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下列何者為憲法第80條所稱之法官?
(A)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B)司法院秘書長
(C)各級法院之書記官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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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3), B(87), C(153), D(125), E(1) #135083

詳解 (共 2 筆)

#478323

依據法官法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法官,指系列各款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檢察官是無審判權,粒屬於行政院ˇ的法務部,所以說是一種司法行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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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903
憲法 第80條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法 第2條(法官之定義範圍)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 
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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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47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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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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