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解釋,法官於審理案件,對於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A)法官自行審查,並解釋該法律是否違憲
(B)法官不得進行法律之違憲審查
(C)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最高法院集中審查
(D)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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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45), C(126), D(8169), E(1) #135584

詳解 (共 1 筆)

#460099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71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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