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請問下列何種情況要辦理遷出登記?
(A)南下申請大學住宿合的丞丞
(B)入伍當兵被分配到澎湖的伸伸
(C)赴遠洋捕魚3個月的阿勇伯
(D)從臺北搬到新竹定居的阿土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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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 C(63), D(1350), E(0) #1502176

詳解 (共 1 筆)

#3873439

戶籍法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
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A)國內就學
(B)服務役
(C)出境未滿2年
(D)遷出原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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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33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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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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