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下列何者非為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答案顯示:
(A)警犬
(B)消防栓
(C)公有零售市場
(D)航空站X光檢查儀器輸送帶
統計: A(1221), B(42), C(188), D(252), E(0) #722379
詳解 (共 9 筆)
公共設施包含動產與不動產,但警犬不屬於設施。
A似乎有爭議
下列有關公有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須公權力主體擁有該設施之所有權
(B)該設施須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自由使用
(C)該設施須為不動產
(D)須該設施在客觀上未具有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五等-法學大意#24736答案:D
公有公共設施
例如道路、橋樑、水溝、下水道、公務機關廳舍或由公務機關所設置(管理)而供公眾所利用之設備等
但本題可能有爭議
因為現在「公共設施」指的是供公共目的使用之有體物,或其他物的設備。
例如道路、橋樑、堤防、辦公廳舍、警備車、消防車、警犬都算。
法務部__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90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9、191 條(71.01.04)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69.07.02)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
究係指已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
抑包括設置中者在內,發生疑義一案,經行政院釋示:
一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已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
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供公務需要或公眾使用之各種公有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樑、公園……等,
必須已經建造完成,驗收合格並開始使用者,始足當之,
其僅在施工建造中,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者,既不成其為「設施」,自無適用
該條項之餘地。設若於建造中發生損害情事,僅得依民法 (例如第一百八十九條) 所定侵權行為責任處理。
至於來函說明三後段所謂「縱在設置中有發生損害他人之情事,應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無故意過失及不法問題」一節,尚嫌未洽。
二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立法時,係仿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法意,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 (參照國家賠償法草案總說明要點第二點後段) ,較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務員不法侵害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者為重。若採前述解釋,一則可免國家賠償責任過分擴大,再則可去監督難周之弊,因公有公共設施於建造完成前,常係招商承攬施工,該承攬之商人對工地安全及危險之預防,原應負全部之責任,較之一般修繕維護工程尤應為注意,而定作之政府機關,通常情形僅派員到場監察施工,以防止偷工減料或不依設計圖進行等。興建中之「設施」,尚未完成設置,自不宜由國家負賠償責任。
警犬不屬動產,那是屬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