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不得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A)檢察官
(B)選舉委員會
(C)候選人
(D)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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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1504), C(494), D(243), E(1) #133237
統計: A(145), B(1504), C(494), D(243), E(1) #133237
詳解 (共 7 筆)
#820310
選舉無效之訴,選委會自己就會是被告,所以不能提(否則原被告都同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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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484
選舉無效之訴:檢察官、候選人
當選無效之訴:檢察官、候選人、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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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20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 118 條 |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 |
| 第 120 條 |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 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 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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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843
自己告自己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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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463
選舉委員會可以提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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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50
那麼誰可以提選舉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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