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未經告..-阿摩線上測驗
8F Cathy Peng 大二下 (2013/05/03)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 查看完整內容 |
9F Alicece Chen 國三下 (2013/07/02)
針對A選項,個人的看法如下: 刑訴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所以不論如何得知,只要知道就可以偵查,當然就與有沒有告訴無關。 再加上以下刑訴條文可得知,有在偵查後才得知告訴乃論罪之情形,所以可以反證上述的推論。 第236條~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242條~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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