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屬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調 查證據之情形?
(A)經原告聲請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B)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C)元首為證人時,詢問元首以取得證言
(D)證人身患重病,危在旦夕,預見於言詞辯論期日始調查,顯有困難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9), B(5), C(79), D(7), E(0) #633295

詳解 (共 3 筆)

#2162105
第 270 條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
(共 2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5164781

(a)270第三項第4款需兩造聲請,故錯誤

(b)270條第三項第1款

(c)補充:釋字627說 總統是偉大的,必須要尊重他,給他個面子,如果要詢問她事情,請以碗就口,去總統府找他談談,千萬不可以請他來法院喔,這樣他的名聲會臭。所以依據270第三項第2款,就必須在法院以外之區域調查(總統府),就可以派最辛苦的受命法官去了。

(d)270條第三項第三款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4
0
#5163138
C選項可以配合釋字627進行思考
(共 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