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幾職等?
(A)十職等
(B)十一職等
(C)十二職等
(D)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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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79), C(268), D(679), E(0) #161617

詳解 (共 4 筆)

#119728
根據地制法第56條規定,本題答案應修正為D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 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 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 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 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 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 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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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64

正確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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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13

答案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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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51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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