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下列有關藥害救濟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 藥害救濟法施行前已發現之藥害,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C) 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六個月內作成審定
(D) 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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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1), C(14), D(13), E(0) #490993
統計: A(2), B(21), C(14), D(13), E(0) #490993
詳解 (共 2 筆)
#1216692
藥害救濟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本部所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
提出救濟之申請。該機關(構)或團體於進行調查、完成報告後,再連同
證據資料送交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
議。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
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提出救濟之申請。該機關(構)或團體於進行調查、完成報告後,再連同
證據資料送交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
議。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
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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