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有關藥害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藥害救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藥害救濟法施行前已發現之藥害,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C)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6個月內作成審定
(D)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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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3), B(787), C(4265), D(358), E(0) #1527967
統計: A(463), B(787), C(4265), D(358), E(0) #1527967
詳解 (共 10 筆)
#2337279
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須在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不得延長逾一個月
人體試驗委員會宜於一個月內完成臨床試驗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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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5382
法規名稱:藥害救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福部。
第 16 條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個月。
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須在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不得延長逾一個月
人體試驗委員會宜於一個月內完成臨床試驗之審查
(依照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
第 84 條
人體試驗委員會宜於一個月內完成臨床試驗之審查,就以下四項審查結果
之一做成審查決定。
一、核准。
二、修正後複審。
三、不核准。
四、中止或終止原核准之計畫。
24
0
#1653492
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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