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訴願,訴願人得主張行政處分之違法及不當,而提起行政訴訟,則只能主張違法
(B)提起訴願,訴願人可主張其權利及利益受到損害,而提起行政訴訟,則僅限於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到損害
(C)提起訴願,訴願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而提起行政訴訟則可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D)訴願以言詞辯論為原則,書面審理為例外,而行政訴訟則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統計: A(190), B(130), C(169), D(2088), E(0) #722294
詳解 (共 9 筆)
C 的另一個觀點。一般給付訴訟並無訴願前置主義,因此,若有公法上財產上的給付的問題,可以提起一般給付之訴,又倘若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為其依據,則提起撤銷訴訟並且併為請求財產上之給付。
訴願法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法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訴願法第 84 條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訴願法第 63 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請問b
訴願法第一條
規定權利或利益
題目寫權利及利益
算錯嗎
請阿摩將黃色部分刪除:7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答案顯示: ,T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