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下列何情形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A)訴願被駁回,人民對於訴願決定所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B)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C)不服地方法院之判決,人民對於判決所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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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495), C(101), D(1144), E(0) #131725

詳解 (共 8 筆)

#262278

釋字371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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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826
人民要聲請釋憲一定要裁判已經確定,不服訴願還有其他救濟管道,不服地院也還能上訴,均非確定裁判,故不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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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500
AC須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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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461
歆 ~*  (A)你仔細想想用唸行政法的角度,去看A…訴願駁回?要找誰?訴願決定,你有念到過訴願決定判決違憲嗎?…好像有又好像沒有對ㄅㄟ…那一塊在行政訴訟裡,對於判決有違憲可申請違憲審查,若經大法官認定違憲,行為人可以提  “再審之訴。(C)地方法院判決違憲?你有聽過嗎?應該是依其合理確信 認為 法院組織不合法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違背法令,這些是  提  再審的理由喲。  因為我記得申請大法官解釋 在訴願法 或判決確定,好像都是 打行政訴訟或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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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369
B不是要先停止訴訟程序才能聲請釋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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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955

CD 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法法源之屬性?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行政法院判例 
(C)行政法院判決 
(D)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A)訴願被駁回,人民對於訴願決定所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 會議決議

(C)不服地方法院之判決,人民對於判決所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 判決

既然都不具有法源屬性,怎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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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493
想好久....意思是說
並不是看到"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就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解釋是針對抽象的憲法、法律、命令,除"判例"因視同命令可聲請大法官解釋,"判決"跟其他具體案件應聲請再審或打行政訴訟!
是這樣嗎?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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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498
整體來說 應該是這樣 而且 再訴願 或訴訟 除了所謂 再審之訴 之外 其他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都是法院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用的法律違憲 來做審查 而且 考慮選最對了 B選項 就是法官認為違憲 來做聲請大法官解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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