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依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有關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請問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
(B)服公職之權利係制度性保障之基本權,故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之權益之保護
(C)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僅能由司法懲戒機關為之
(D)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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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40), C(1990), D(341), E(392) #132040

詳解 (共 9 筆)

#264824
491.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A)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 (B) 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之權益之保護。 (C)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 (D)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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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99
大隻的送監察院
小隻的送公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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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542

(C)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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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242
C現在是對的了,不管職等高低最後都要送公懲會,取消長官為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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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18

第 19 條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 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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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363
有修法了,C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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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847
請阿摩修改,修法後C也正確了,請增加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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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407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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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611
有修法了,想請問B和D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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