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歷年來之解釋,對於我國憲法所保障地方自治之本質,係採行下列何等見解?
(A)固有權說
(B)承認說
(C)住民主權說
(D)制度性保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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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61), C(143), D(2639), E(0) #133686

詳解 (共 2 筆)

#1208678
制度性保障
大學自治、被告對質詰問權、無記名證卷的掛失止付、婚姻與家庭生活制度、地方制度、公務員銓敘、財產權、訴訟權、言論自由、學術自由、服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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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018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地方自治在我國憲法中是以「制度性保障」為基礎,保障地方自治的制度存在與發展,而非保障具體個別的自治權限。

我國憲法中「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說」主要來自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

釋字第553號解釋理由書(摘要)…惟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監督之制度設計,除該法規定之監督方法外,缺乏自治團體與監督機關間之溝通、協調機制,致影響地方自治功能之發揮。從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觀點,立法者應本憲法意旨,增加適當機制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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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08784
未解鎖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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